【律师说法】销售仿冒乐高玩具达3亿余元 法院: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20-09-29 11:22:04 上海刑事律师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宣判销售仿冒“乐高”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系主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基本案情

  “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LEGO A/S)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2015年至2019年4月间,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指使杜某某、闫某某、余某某、王某河、张某、王某圳、吕某某、李某某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租赁的厂房内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于组装模具的零配件、“乐拼”玩具各类包装盒、说明书、带有“汕头市乐拼玩具有限公司”字样的销售出货单、相关电脑、手机以及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产品等。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公司的玩具、图册与乐高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4,249,255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00,924,050.9元。扣押储存在仓库的待销售侵权产品数量603,875盒,涉及344种型号,合计金额30,508,780.7元。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在被告人李某的指使下,各被告人分工配合、紧密合作,拆解研究、建模复制、注册设立玩具厂、租赁厂房仓库作为制假囤假的窝点、申请注册商标、策划监督生产、组织包装、销售等,覆盖了设计、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形成了有组织、系统化的犯罪链条和团伙。该案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时间跨度大、侵权款式多样,犯罪数额达到3亿3千万余元,案件涉及的绝大部分仿冒玩具已经流入市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被告人李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同时,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认定被告人李某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8名被告人系从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案例编写:上海三中院  由本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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