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规则-股东资格确认一般规则(5)

2023-11-09 09:59:06 admin

最高院股东资格确认裁判规则: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98号  毛丽娟、毛宁辉与黄雪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需要解决的主要争议是黄雪成、毛丽娟、毛宁辉持有新城公司的股权份额如何确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及出资义务的履行程序,均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公司而言,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的资本,是企业独立法人财产的物质基础。关于出资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关于出资义务的履行程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就本案而言,按照黄雪城、毛丽娟、毛宁辉签署的新城公司章程,黄雪城、毛丽娟、毛宁辉三人分别以现金方式出资60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相应持股比例为75%、12.5%和12.5%。就黄雪城、毛丽娟、毛宁辉三人的出资,宁远疑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上述800万元出资已经缴足,其中10万元存入相应银行账号,其余资金用于购买涉案土地。虽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在新城公司成立之前,黄雪城等人即已经竞拍拍得土地使用权,但相关土地是由新城公司作为受让人与宁远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新城公司直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黄雪城从未成为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无法以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资。因此,验资报告所述以790万元资金作为实缴资本相应购买涉案土地一节,与本案事实更为相合。一审判决认定黄雪城、毛丽娟、毛宁辉三人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790万元作为实缴出资,与本案法律关系有所差异,本院予以纠正。据此,应当认定上述800万元出资已经实缴到位。
 

在此基础上,黄雪城、毛丽娟、毛宁辉三人均认可最初系黄雪成与肖六清、欧小明、漆多能四人合作竞拍拍得涉案土地使用权,而当时黄雪城名下实际又包括毛丽娟、毛宁辉以及周永良的出资。虽然在新城公司验资成立之时,黄雪成与肖六清等人的投资尚未清理结算,但肖六清等人并无基于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出资行为而成为新城公司股东之意,故上述事实也不影响黄雪城、毛丽娟、毛宁辉三人约定以现金方式对新城公司的出资,相应完成实缴注册资本义务,并以该项资金购买涉案土地等行为的有效性。况且,目前与肖六清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已结清,肖六清等人均未主张土地使用权与新城公司股权。黄雪城、毛丽娟、毛宁辉三人也未约定以清理肖六清等人权利义务关系中的相应事实作为确认三人在新城公司股权比例的依据,因此,上述事实亦不影响对黄雪城、毛丽娟、毛宁辉三人出资及股权份额的认定。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就上述购置土地的790万元及现金10万元出资的来源,虽然毛丽娟、毛宁辉各自均未向黄雪城或新城公司实际支付相应的100万元,但黄雪城、毛丽娟、毛宁辉三人在签署新城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要、办理验资和申办新城公司成立的过程中,对此都是明知的,加之考虑到黄雪城、毛丽娟、毛宁辉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应当认定黄雪城、毛丽娟、毛宁辉三人并未以毛丽娟、毛宁辉实际支付的现金数额作为确定股权比例的依据,黄雪城、毛丽娟、毛宁辉三人在新城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各自占有75%、12.5%和12.5%股权比例,在验资报告中确认上述注册资本已实际缴足,均系黄雪城、毛丽娟、毛宁辉三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新城公司也是按照上述比例办理的工商登记,应当以此确认黄雪城、毛丽娟、毛宁辉三人的股权份额。原审判决以实际出资比例确定股权份额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首页
律师实务
法律知识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