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重点条文对比及分析(一)

2024-04-03 09:35:13 上海公司律师

本系列文章通过对公司法一些新旧条文的对比及分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新公司法。


新公司法第六条【公司名称】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分析:原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名称权规则,新公司法增加了此规则。 受法律保护的公司名称应该是公司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名称。《民法典》第五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了公司名称权相应的权利及保护规定。同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亦对企业名称权保护作了规定。 公司法的规定有助于完善公司依法成立及登记注册的制度。在公司法中有必要明确规定及保护公司名称权在内的各项权利。


新公司法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原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分析: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优化了法律条文的表述,文义表示更加科学精简。相较于旧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概括性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增加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后果】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分析:新公司法借鉴、吸收了民法典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公司作为法人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之一,应当在公司法中完善规定。本条分别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归属、超越权限的法律后果和内部追责方式。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公司与交易相对方的合同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标签: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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