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管辖和法律依据

2023-09-27 11:45:11 admin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根据上述规定,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有关公司纠纷诉讼管辖的含义与此相同。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


处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第74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40条、第1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2条至第24条等相关规定。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5条等相关规定也是处理股东资格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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