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般裁判规则及案例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般裁判规则
1、 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标准
——湖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与湖北东方农化中心、襄樊市襄阳区农业开发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股权纠纷案
3、 实际出资并非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实际出资人并不当然为公司股东
——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诚宏泰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案
4、 出资人出资资金的来源并不影响其为公司设立人及股东资格的事实
——成都市春来天然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海扶(HIFU)技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5、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6、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的约定有效
——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7、 在公司内部纠纷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即不具备股东资格,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8、 债权性投资要偿还资金本息,而股权性投资则要按照相应的投资额享有参与项目法人经营管理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并分享相应的投资收益
——龙浩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9、 排除股东资格继承后,标的股权如何处理属于公司治理事项,继承人虽无权继承股东资格,但其财产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10、 民事判决不能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
——钱桂新与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煤煤电工业有限公司、创益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11、 登记不是确认股东地位的唯一要件
——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宁夏常宁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新市区支行等借款担保纠纷案
律师建议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往往较为复杂,个案差异较大,判例仅作为裁判结果的参考,不代表纠纷的最终结果。因此遇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建议您咨询专业的股东纠纷律师。